证券纠纷调解案例十一:基金销售服务瑕疵引发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1日【字体:

  一、基本案情

  投资者经网点营销人员推荐购买公募基金,后期出现亏损。投资者认为营销人员未明示身份、收益提示不当、风险测评非本人操作,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赔偿投资损失;证券经营机构经核查未证实存在保本承诺,但认可营销环节存在服务瑕疵。

  二、争议焦点

  投资者主张销售过程不规范、未尽风险揭示义务;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核实保本承诺,但确认营销人员存在不恰当表述与服务瑕疵。

  三、调解过程与结果

  调解员分别向双方收集开户资料、风险测评记录、交易设备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核查确认:委托设备为投资者本人手机,风险等级与产品适配;涉事营销人员已离职,无法完整提供历史记录;投资者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营销人员存在不恰当表述,服务存在瑕疵。调解员组织双方协商,证券经营机构基于服务瑕疵给予合理补偿;投资者接受和解方案,签署和解协议与撤销声明,纠纷终结。

  四、风险提示

  投资者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不相信保本/保收益承诺;风险测评必须本人独立完成,不代操作、不代签字。

  经营机构风险提示基金销售不规范、员工行为失控易引发大额索赔,影响分支机构合规评级与声誉。

  合规风险提示销售过程未明示身份、充分风险揭示、适当性留痕,违反代销业务与投资者保护监管要求。

  五、案例启示

  本案针对基金销售服务瑕疵引发的索赔纠纷,为证券经营机构及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实践指引,核心围绕规范销售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完善纠纷处置三个维度形成启示。

  对于证券经营机构而言基金代销业务的合规性与服务规范性是防范纠纷的核心,即便不存在保本承诺等严重违规行为,销售环节的细微服务瑕疵也可能引发客户索赔,影响机构声誉与合规评级。因此,机构需加强对一线营销人员的培训与管控,明确营销人员执业规范,要求其主动明示身份、规范收益提示与风险揭示,严禁不恰当表述误导投资者;同时完善员工管理机制,即便涉事人员离职,也应建立健全业务记录留存制度,确保销售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避免因记录缺失无法厘清责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应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明确基金投资”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坚决摒弃”保本、保收益”的错误认知,不被营销人员的不恰当表述误导。同时,需重视自身权利与义务,风险测评作为匹配基金产品的核心环节,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不委托他人代操作、代签字,避免因自身行为不当影响维权效力;在接受营销推荐时,主动核实营销人员身份及相关资质,留存好聊天记录、推介材料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凭借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的调解结果也体现了”合规底线、服务补位”的纠纷处置思路,证券经营机构在无明确过错但存在服务瑕疵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补偿化解纠纷,既安抚了投资者情绪,也维护了自身品牌形象。这启示经营机构在处置此类纠纷时,不应单纯以”无违规”为由推诿,而应正视服务短板,主动承担服务责任,通过柔性协商实现双方利益平衡。同时,调解员通过全面核查证据、厘清责任边界,高效化解纠纷,也凸显了调解在金融消费纠纷处置中的便捷性与灵活性,为同类纠纷的快速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推动行业形成”规范执业、理性投资、妥善维权”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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