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字体:
  

  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规定是什么? 

  答: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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