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在经营活动上有哪些禁止行为?作出何种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字体:
  

  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在经营活动上有哪些禁止行为?作出何种处罚? 

  答: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 

  2)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 

  3)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 

  4)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 

  5)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6)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 

  7)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 

  8)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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