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系列——主要内容(四)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字体:

  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系列 

  ——主要内容(四) 

  热点追踪 

  20221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在对2003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系统性司法解释,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规定》主要内容(四) 

  明确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 

  《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发行人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作出了相关规定,体现各负其责的法律精神。 

  以独立董事为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借助独立懂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发挥其监督作用,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然而,近年来的财务造假案件显示部分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其本该有的监督制衡作用。例如2021年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其一审判决结果中,五名独立董事均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此次发布的《规定》中,就对独立董事的过错认定做出了规定,将压实独立董事责任的重点落在严肃追究应和造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等重大不履职行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避免了“动辄得咎”,产生“寒蝉效应”,打消勤勉尽责者的后顾之忧。相关规定参下表: 

主体 

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 

董监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承销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证券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附言 

  为便于读者寻找相应文章内容,本系列文章标题对应内容参下表: 

文章标题 

涵盖内容 

主要内容(一) 

应用范围、前置程序废除 

主要内容(二) 

虚假陈述行为类型、“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 

主要内容(三) 

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标准、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 

主要内容(四) 

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 

主要内容(五) 

相关主体责任增加、损失认定和处理规则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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